標題:
[馬來西亞]
安美嘉: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 強奸犯必須面對懲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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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金石良
時間:
2013-6-3 09:57 PM
標題:
安美嘉: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 強奸犯必須面對懲罰
安美嘉: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 強奸犯必須面對懲罰
二零一三年六月二日 晚上十一時四十七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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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槟城2日訊)大馬律師公會前任主席拿督安美嘉認爲,我國的強奸處罰法律條文有必要修改,犯強奸罪者須面對一定懲罰,而不是據被告是否年輕或尚有光明前途而獲給予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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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 美嘉指出,目前的刑事法典第375(強奸)項條文和376(強奸之處罰)項條文出現很大的出入,因此她認爲有必要修改。根據刑事法典第375(強奸)項條 文闡明是指強奸罪犯,違反女性的意願、或未獲得一名女性的同意,或者已獲得她的同意情況下,與一名16歲以下女性有性行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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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至于刑事法典第376(強奸之處罰)項條文,則是被告與小過12歲的女性,在她不情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爲必須判處不少過5年,及不超過30年之監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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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認爲,一旦犯強奸罪者,就必須面對一定的懲罰,而不是依據有關被告是否年輕或尚有光明前途,而給予機會。如果強奸罪犯不獲得一定的懲罰,那麽有關宣判就等于忽略了受害者的前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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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美嘉周日下午出席由槟州研究院所主辦的“保護我們的孩子:評估法定強奸罪論壇”時說,網際網絡也引發不少問題,因此必須控制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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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以沙巴州的40歲強奸犯迎娶13歲受害者爲舉例說,沙巴伊斯蘭刑事法庭宣判他倆成婚,卻忽略該13歲受害者的感受或是面對的問題,同時男被告更繳付5000令吉予受害者家長。受害者來自貧窮家庭,因此被告此舉,同等“賄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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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林冠英(右2)出席“保護我們的孩子:評估法定強奸罪論壇”,旁爲章瑛、安美嘉、再裏爾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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