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p% x$ g4 W; f* O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,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。被告人韓磊作案後於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;被告人李明於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。 8 t1 a! T U2 y2 C! r& y/ L8 R5 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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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院認為,被告人韓磊的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,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;被告人李明的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,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韓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行完畢後,在五年以內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,應當從重處罰。被告人李明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,應當撤銷假釋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