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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馬來西亞] 註冊局最後通牒董總今不交代撤銷註冊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qqonqq    時間: 2015-7-31 09:54 AM     標題: 註冊局最後通牒董總今不交代撤銷註冊

(吉隆坡30日訊)董總註冊大限迫近,社團註冊局發最後通牒!
, ]( J$ F8 X1 r# |3 `' L公仔箱論壇雪州社團註冊局今日表明,明天為董總向該分局匯報雙包領導解決方​​案的最後期限,如果還是音訊全無,就依法採取行動撤銷董總註冊。公仔箱論壇& ]8 E- U0 m3 [6 _3 c
該分局局長諾阿芬迪說,他依據1966年社團法令16條文(1)節,簽發志期6月30日的通知,給予董總一個月時間解決領導層爭議,不過截至今天下午,“葉鄒派”董總主席葉新田博士及“改革派”秘書長傅振荃都不曾與他會面。
: i1 R1 {  n: m) D, x8 d他說,如果董總兩派明天還是沒有出現,雪州社團註冊局將依據1966年社團法令16條文(2)節,向董總發出撤銷註冊的通知。
: b/ B( O$ D8 X4 }& Etvb now,tvbnow,bttvb諾阿芬迪今日接受《南洋商報》的專訪,他說,如果董總兩派還是無法解決爭議,該分局將依法行事,撤銷其註冊。+ ^! l1 J. y' G* A# `0 ?
他說,該分局將依據16條文(2)節行事。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,最新最快電視,軟體,遊戲,電影,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。6 F& O3 l0 T4 T1 g1 L
16條文(2)節指出,如果16條文(1)節下的通知未受到遵守或獲得註冊官批准延長一個月期限,社團註冊官可依據13條文采取步驟撤銷註冊。
% p; w5 @8 {. [* q1 H) p5 M* C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,最新最快電視,軟體,遊戲,電影,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。13條文(2)節闡明,社團有30天時間,書面解釋為何註冊不應該被撤銷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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