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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馬來西亞] 劉蝶廣場偷手機案被告監4月罰千元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qqonqq    時間: 2016-5-26 07:19 AM     標題: 劉蝶廣場偷手機案被告監4月罰千元

(吉隆坡24日訊)去年轟動全國的劉蝶廣場偷手機案今日裁決,法庭判巫裔青年被告沙魯安努亞罪名成立,監禁4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。由於被告決定提出上訴,推事庭因此批准暫緩執行刑罰,但被告須先繳付罰款。
8 U% ^' J, B) G  N& C推事諾阿米娜說,基於辯方無法挑起案件疑點,她​​作出上述判決。
& U1 k6 T5 @6 z. @. [她說,她裁決時考慮到被告審訊期間在另一宗毒品案和傷人案下認罪,因此拒絕被告辯護律師提出讓被告守行的要求。www1.tvboxnow.com4 }7 m% e* U* _
指犯案為發洩壓力
5 o' k0 {6 h2 c; l+ {9 U) X8 j早前,被告辯護律師沙哈魯丁要求法庭輕判被告,並指被告雖犯案,但這不意味著他就是社會渣滓,希望法庭予機會被告爭取社會認同。
. I" |. x# x/ z1 h5 T5 {4 i: [5 O公仔箱論壇律師指被告家境貧困,犯案只為發洩壓力,因事發早上經歷被搶而心有不忿,而且案發後發生的種族糾紛也非被告挑起。
; N& g, d! ~  F, xtvb now,tvbnow,bttvb但主控官瑪麗妮副檢察司認為,貧窮不應作為偷竊的理由,而且幹案時被告已是成年人,有思考能力。
3 B. N- V1 T9 g! z5 g8 o5 E% i& Q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,最新最快電視,軟體,遊戲,電影,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。她認為,判監才足以反映與所犯罪行,且種族糾紛是因他而起,確須判以重刑,大馬法律必須嚴正看待偷竊罪行,且藉此讓被告反省,避免重蹈覆轍,也作為大眾的警示。& O; o7 u* S* e) |
今年23歲的被告沙魯安努亞於去年7月14日被帶到吉隆坡推事庭面控,他被指於同年7月11日下午4時47分,在武吉免登劉蝶廣場底樓的Techasia Boutique手機售賣店,偷走價值800令吉的黑色聯想S860手機。www1.tvboxnow.com% U8 q7 v' }( U5 A6 L
被告因此抵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(建築物內偷竊),一旦罪成,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及罰款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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