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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生应该遗忘的十种人

一生应该遗忘的十种人 www1.tvboxnow.com5 N! Y- a1 {. Q

: t9 K! _& r% I& {4 D- F7 mtvb now,tvbnow,bttvb 公仔箱論壇2 T: F0 ~7 b4 V: r5 ]8 |* p
一、你曾经深爱的人
2 J' S' E, z0 U9 N2 R2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,最新最快電視,軟體,遊戲,電影,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。  当这个人成为你心底的痛的时候,你一定要忘了他。爱一个人并不痛苦,痛苦的是爱你的人给你的伤痛。这种痛往往是刻骨铭心的,足以让你痛上一辈子,所以你要忘了他。
3 E5 {& J4 c8 [2 y, l, g2 Zwww1.tvboxnow.com二、曾经深爱你的人6 o: N$ |0 Q% e& |
  他深爱你,可是你却无法回应他。因此你对他有所愧疚,午夜梦醒时看到自己身边躺着自己爱的人,想到自己的幸福,就更加觉得对不起他。他那么好,待你那么温柔,比你爱的人更疼爱你,可是你就是不爱他。没办法,谁让爱情本来就是没有道理可言的。
7 I$ H* J* H8 ^! s* W0 i/ {三、你背叛过的人
# j0 s$ Y5 K( V1 a6 Xtvb now,tvbnow,bttvb  你会怕他!他曾经那么信任你,可是你却辜负他的信任。这样的他必定是恨着你,更有可能在你不知道的地方诅咒你。也许忘记只是逃避,也许你终究要面对他,但能够忘记也是一种幸福。
& z' P8 s$ K& X* u, vwww1.tvboxnow.com四、你最恨的人公仔箱論壇/ S+ I* N& S8 I1 d7 O0 i
  不要去恨一个人,那是对自己的折磨。我们实在没有必要为了一个微不足道的人来折磨自己。你在恨的同时,也磨去了自己心中原有的善良和仁慈,你会觉得所有人都对不起你,你就会看不到很多美好的东西。用你的快乐去交换恨一个人的权力,不值得。www1.tvboxnow.com: ~8 v: J# Y" k+ S, r$ O" d
五、你爱他,他却不爱你的人
" L$ d/ `) [7 Q6 M$ H+ D# \4 T: ptvb now,tvbnow,bttvb  为什么他不爱我?为什么他要选择她?为什么我那么爱他,他却从来不回应我的爱?不要再去问为什么,因为很多事情不需要理由,不爱你就是不爱你,不是你不够好,不是你比不上她,也不是他感受不到你的爱,是因为他不爱你。还是忘了他,太多的为什么只会让你变成有一个自怨自艾的女人。
; J( s' `& A- ?! d6 k六、让你恐惧过的人
$ s+ m' X5 u5 x" F: _* g4 d* i  你怕他,夜深人静时,自己独处时,在陌生环境时,你就会想到他。怕他会突然出现,怕他会伤害你。你想恨他,却又不敢恨他。那就忘了他吧!无论他曾对你做过什么,都已经是过去的事情,我们不应该向过去臣服。在成长的过程中,我们至少要学着往前看,不是吗?
. M% W9 C. z" I3 `七、你想提出分手,却被他抢先一步的人
$ m: ~  }/ ~/ J; }, @% |  h2 n公仔箱論壇  遇到这种人,只有两个字:“郁闷”。你本来可以很洒脱地和他说“拜拜”。可是他却比你快了一步。即使事后你怎么补救,别人只会认为你只是在死撑。唉!这种丢脸的事情还是忘了吧!公仔箱論壇9 f8 ~5 `( K6 C% w1 m
八、你暗恋过的人
" u% o+ C# {$ R6 y* {8 X/ L) b公仔箱論壇  你在远处看着他,你偷偷打探他的消息,你给予他关心。他却毫不知情,最后你还要在原地祝福他和别人要永远幸福。用这种自虐的方式蹂躏自己的感情,这样的感觉是人恐怕都不想再经历一次。
: W$ }" @( P' c九、你们明明相爱,却不能厮守的人
/ N1 D8 t! a9 P) {$ n  我们相爱,这是无用质疑的。可是我们却又有很多的理由不能在一起。比如我父母不喜欢你,而我是一个很孝顺的人;比如我要对另外一个人负责,因为我是一个有担当的人;比如你的个性并不适合我,将来终是要分手,倒不如现在好聚好散。太多太多的理由让我们不能在一起,因此我们只能互相忘记。tvb now,tvbnow,bttvb* J2 J5 J1 g/ P3 ]) b# G* o' z& T6 O
十、为了某些原因,你不得不放弃的人) _; C  W2 ~1 P& m1 F! j# f
  放弃的时候义无返顾,放弃过后有遗憾却不后悔。哪怕再选择一次,还是会放弃。我们即使充满了无奈和抱歉,但已经无法回头。因为我们早已决定了自己的方向,不会为了某个人还改变自己的未来。所以我们只能对他说抱歉了。
咁應該忘記所有人....!!
有意思但未免太悲觀,人總是要經歷挫敗才學懂堅強,若不克服逝去的傷痕而掩自盜鈴,只是自欺欺人!!!
好文章。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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